工程質量保證金大變革!
6月7日,總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從7月1日起,再推出一批新的降費措施。其中,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兌現“減負萬億”的承諾
從2017年7月1日起,將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清理能源領域政府非稅收入電價附加,取消其中的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標準降低25%。
決不能讓各種取消的收費,變個花樣重新回來!
“今天定的這些降費措施都是實實在在要‘割肉’的,有關部門你們都‘核’過了嗎?能真正落實到位嗎?”李克強會上一一“點名”有關部門負責人詢問。
總理強調,降費不僅要出臺文件,更要打通落實的各個環節。“有些費可能不是中央部門收的,而是下面的廳、局當了‘過路財神’。”總理比喻道,“所以各有關部門要真正下去查,決不能讓各種取消的收費變個花樣重新回來!”
“我讓有關部門督查后發現,有些中央出臺的降費舉措,在落實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彎彎繞’:這項費用看起來減少了,那邊新的收費項目卻同步增加了,企業是敢怒不敢言!”
總理說到這里加重了語氣,“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到,簡政放權、減稅降費等舉措,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都是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重大舉措。各部門一定要讓各項措施不打折扣地落實到位!”
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2016年12月,住建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1、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2、預留保證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3、推行銀行保函替代現金保證金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銀行保函、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保證方式,視作與現金保證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4、逾期未返還,發包人應支付違約金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
在合同條款中,還要明確約定: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5、缺陷責任期最長2年
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