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建筑智能化
在中國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中的定義如下:"它是以建筑為平臺,兼備建筑設備、辦公自動化及通信網絡系統,集結構、系統、服務、管理及它們之間的最優化組合,向人們提供一個安全、高效、舒適、便利的建筑環境。"由此可見,提供安全、高效、舒適、便利的建筑環境的建筑才能稱之為智能建筑。
美國究所:智能化建筑通過對建筑的四個基本要素,即結構,系統,服務,管理以及她們之間內在的關聯的最優化考慮,來提供一個投資合理的但又擁有高效率的舒適、溫馨、便利的環境,并幫助建筑物業主、物業管理人員和租用人實現在費用、舒適、便利和安全等方面的目標,當然還要考慮長遠的系統靈活性及市場能力。
歐洲智能化建筑集團:使其用戶發揮最高效率,同時又以最低的保養,最有效的管理本身資源的建筑。能為建筑提供反映快,效率高和有力支持的環境,使用戶達到其業務目標。
日本:智能化建筑就是高功能大廈,其功能是:1、方便有效的利用信息和通訊設備:2、采用樓宇自動控制技術,使其具有高度的綜合管理能力。
新加坡:智能化建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安全、舒適的環境,即具有消防功能,溫度和濕度控制功能以及燈光及其它樓宇設備的控制功能,2、良好的通訊網絡設施,使數據信息能夠在大廈內傳輸。3、足夠的對外通信設施與通信能力。
我國建筑業普遍認同的定義:智能建筑以建筑為平臺,兼備通信、辦公設備自動化,集系統結構、服務、管理及它們之間的最優化組合,提供一個高效、舒適、安全、便利的建筑環境。
我國智能建筑專家、清華大學 張瑞武教授在1997年6月廈門市建委主辦的"首屆智能建筑研討會"上,提出了以下比較完整的定義:
智能建筑是指利用系統集成方法,將智能型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控制技術、多媒體技術和現代建筑藝術有機結合,通過對設備的自動監控,對信息資源的管理,對使用者的信息服務及其建筑環境的優化組合,所獲得的投資合理,適合信息技術需要并且具有安全、高效、舒適、便利和靈活特點的現代化建筑物。這是目前我國智能化研究的理論界所公認的最權威的定義。
實現建筑智能化的目的:是為用戶創造一個安全、便捷、舒適、高效、合理的投資和低能耗的生活或工作環境,在建筑物內設置的任何設施與系統都要服從于這個目標,否則建筑智能化就失去意義了。